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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进行确认
【作者】        2018-02-25

  【基础编码】0700170000

  【事项名称】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进行确认

  【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实施主体】海淀区史志办公室

  【监督方式】电话监督   监督电话:825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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